营林局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3.06.10 来源:伊春林业管理局营林局

第一条 为保障党员、群众和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个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局党组提出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申请人要求获得党务信息的,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书面申请的,填写《党务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联系地址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公开内容的用途;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五)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党务信息除外。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公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局党组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局党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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