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林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11.13 来源:伊春林业管理局营林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四风建设,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车辆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车辆管理,保证公务用车及行车安全,减少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控制公车私用。全局所属车辆除用于公务活动外,一律不能以任何理由私自用车。节假日及工作日外一律停止用车。

二、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局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除按照文件要求须自带车辆外(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并告知办公室),到哈市、外地市从事公务活动须乘用公共交通车辆。

三、严格控制检查用车。主管领导及业务部门到县(市)、区(局)从事检查指导用车,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安排,并告知办公室。

四、严格控制车辆维修。全局所属车辆(不含种子站)实行定点养护或维修。车辆养护或维修由司机提出建议,并书面列项申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情况登记、养护或维修安排、财务结算。

五、严格控制车辆燃料消耗。日常燃料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按需供应,跟车加油。司机每次加油量及行车里程须有详实记录并签字,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因公务活动需外地公出用车(告知办公室)所发生的燃料费用,由用车领导在结算凭证上签字,结算凭证须经财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局长审批后核销。

六、严格控制人员管理。为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无特殊情况,工作期间司机必须时刻保证在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车,需提前通知请假。当车司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司机必须保持车辆整洁及良好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做到杜绝责任事故,保证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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