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林局出差及差旅费核销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11.13 来源:伊春林业管理局营林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局差旅费管理,按照《伊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伊财行[2014]7号)要求,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差审批程序

(一)人员出差必须要有相关文件或填写《营林局出差审批单》,明确出差时间、地点及工作内容,由科室分管领导确认,经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出差。

(二)若出差人员需要预支差旅费,必须持审批后的《营林局出差审批单》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支。

(三)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将审批后的《营林局出差审批单》交办公室财务备案。在出差途中,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出差地点和时间,应事先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并及时报办公室财务备案,否则,新的出差发生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四)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科室人员出差行程及出差时间,并进行有效监控。

二、 差旅费核销标准

(一)乘用规定及补助标准

1、出差人员到市外必须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多种交通工具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等级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2、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3、交通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80元(有往返交通票据凭证方可核销补助费,统一乘用公务车辆不核销),

(二)公出宿费标准

公出人员公出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其中: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等)每人每天最高标准限额为310元;到其他城市出差,每人每天最高标准限额为300元;在市内其他县区出差(不包括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或住亲友家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当天返回均按一整天计算),市外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市区内出差(不包括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元包干使用。

(四)其它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按举办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核销,不再单独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返往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上述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差毕,必须一周内向财务部门报销结帐,多退少补(凭据借款单),不得拖帐。

(二)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文件、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行政开支人员住宿费、机票支出等须用公务卡结算并附刷卡小票)。

(三)差旅费报销单据要求单据齐全(指车票及住宿发票),粘贴整齐,分类有序,时间地点相符,其单据由出差人员所在科室主管领导核对,办公室财务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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