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林局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11.13 来源:伊春林业管理局营林局

为了加强和转变我局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请假执行原则

(一)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作息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法定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假、年休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间干部职工因公出行按单位规定执行。因私事项外出离岗,要履行请假手续。

(四)因病事项不能上班要及时请假。原则按有关病假规定和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假。

(五)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均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分类权限

(一)法定假期请假。请假人统一到局政工科领取请假条(编

号、留存根),由政工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平时请假累计天数,具体核定本人休假天数并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政工科留存并实施。

(二)公务事项请假。因公务会议、培训、考察、检查等请假事项,由部门提出建议并报主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异地公务外出,需要同时填写《营林局出差审批单》,审批后报局办公室留存(财务),做为公务外出核销旅差费的凭据。

(三)因私事项请假。个人因私事项发生的临时请假、短时请假、长期请假,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领导权限分级确定,并填写请假条,签批后报政工科留存并实施。

1、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单位工作期间临时外出告知局办公室。

2、一天内临时请假。需要填写请假条(部门留存按月报政工科),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三天内短时请假。需要填写请假条(报局政工科留存),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4、四天以上(含四天)请假。需要填写请假条(报局政工科留存),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因病事项请假:请假人因病临时请假按事假处理,因病长期请假要出示医保定点单位或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的医疗鉴定结论,按医嘱结论进行假期申请(特殊重病、精神病按相关规定执行)。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政工科留存并实施。

三、假期执行依据

(一)国家《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4、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5、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和职工意愿,在同一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年假,但不得超过所规定的年假时间。

6、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休假后,年内又出现本条第(2)、(3)、(4)(5)类情形之一的,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病假有关规定

根据黑人社发〔2014〕27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病假期间按规定比例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待遇,工资按以下标准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经领导审批):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补贴

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的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发,工作性津贴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津贴5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4、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三)其他假期规定

1、法定节假日每年按国家统一颁布调休时间安排休假;

2、探亲假(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职工异地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异地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职工异地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婚假和丧假(直系亲属):原则享受3天假期(外地可适当考虑增加假期),晚婚的可增加15天假期(男25岁、女23岁);

4、女职工产假:假期为90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人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10日(其他假期事项按照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规定执行);

(四)辞退规定

《国家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不称职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予以辞退。

四、检查考核

(一)政工科要不定期抽查部门出勤情况,并适时通报抽查结果。抽查时发现迟到、早退、中间脱岗,相关部门领导又不能及时说明情况的(无请假条),按旷工论处(全年累加)。

(二)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离开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序。严禁委托代假、事后请假和电话捎假。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经各级领导分级批准的请假条分别由政工科留存登记,并做电子备案,做为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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