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林局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11.13 来源:伊春林业管理局营林局
为加强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
(一)凡加盖局机关的印章,须经局领导批准或由局领导授权办公室领导批准;加盖办公室的印章,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如属发文用印,须有局领导签发意见,留原文稿和正本文件存档。
(二)重要的文件,须经主管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领导审核,局主管领导审签,方可用印;以机关名义颁发的奖状、锦旗、聘书,须有机关文件依据,方可用印。
(三)铅印文件用机关印模时,由办公室负责指派印章管理人员监印;证书验印必须手续齐全,经有关科室领导和局主管领导签字。
(四)出国、出境或进入特许边境地区人员的申报表,须经局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五)印章使用原则上限于正常办公时间内,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室。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管理人员盖空白便条、空白证明、空白支票(本市转帐支票、委托付款除外)。
二、登记
设立用印登记册,凡出具不留存根的证明或介绍信,均要做好用印登记。同时管理好用印存根和登记册,以备查考和归档。
三、保管
(一)印章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过印章管理人员。印章人员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理、代用;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办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办公室指定的干部保管。
(二)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盗,用完印章要随手锁好,切勿敞开保管柜或任意放置在办公桌上。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经常清洗,以保证盖印端正、清晰。
四、其它
机关各科室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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