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制度

发布日期::2015.11.12 来源:伊春林业管理局营林局

一、监督的目的

为保证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内容

(一)个人言行必须符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上级组织及党组的决议,维护中央权威。

(二)必须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1、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2、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3、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4、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监督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小组生活情况,每半年向党支部报告一次。

2、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了解并掌握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及时揭露并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

4、如实向上级组织反馈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四、监督责任

1、党组成员要以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监督,若有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违纪问题,党组成员不了解,在案发前也不做任何工作的,党组书记要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请求追究失职责任,出现严重问题的,组织负责人要向全体党员做出书面检查,并主动接受组织处理。

2、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虚心接受组织监督,自由散漫,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党组织可责成专人进行谈话教育,三次谈话不改的,可劝其退党,党内除名,已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党员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反映,甚至怂恿的,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党章》等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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