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11.12 来源:伊春林业管理局营林局
一、整理干部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要做到鉴别认真、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的要求。
三、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套整理工具(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铁夹等)及必须的物品(糨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不腐蚀纸张),不得因没有工具而省略必要的技术加工,降低整理工作质量。
四、在整理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吸烟,不能丢失片纸只字,不能随便议论和泄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五、整理人员应认真、仔细,对折皱或损坏的档案材料,要压平、修补,做到四面整齐。
六、干部档案整理人员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
七、档案卷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八、干部档案整理后,要认真复核,合乎要求方能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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